國家糧食局公告(2016年第1號)

根據新修訂的《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》規定、《***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》(國發〔2015〕54號)、《***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6〕9號)和《***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***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6〕11號)有關精神,國家糧食局決定對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有關事項予以調整修改。具體如下:
一、受理程序。
二、受理范圍。
三、申請材料。2010年第8號、2014年第1號)的有關規定提交材料,但不需再提供“上一個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、重組前經審計認定的資產負債表以及重組情況說明”和“資信證明”;不需提供糧油保管員、糧油質量檢驗員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,僅需以***形式提供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、糧油質量檢驗員的相關證明材料。
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。
國家糧食局
2016年5月5日